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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远”精神病保安砍伤同事 伤者索赔19万
作者:李力   发布时间:2007-08-10 11:04:22


    因琐事与同事小姜发生口角,振远护卫的保安小白就用消防斧将小姜砍成重伤。为此,小姜将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和白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前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3月2日上午,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的白某和小姜、王某在宿舍发生口角,并被姜、王二人殴打。白某怀恨在心。当日晚上23点左右,白某用消防斧将熟睡的小姜砍成重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残疾。

    白某随后被提起公诉。经北京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证实白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为限定责任能力状态。2005年7月25日,白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

    小姜认为,他是经人介绍到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工作的。被砍伤后经多次治疗花去巨额费用。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在支付了38955元后,就分文不付了。于是,小姜将第九支队和白某起诉到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94847.50元。

    在法庭上,振远护卫中心第九支队认为,案发当时,小姜与白某都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更不是履行职务,所以单位对此并没有过错。单位在聘用人员时,无法定义务、也没有能力对聘用人员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所以其聘用白某的行为与小姜的伤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九支队还表示,在小姜受到伤害后,单位还为其垫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用,但不应该由他们承担对小姜的赔偿责任,一切责任应由白某承担。

    由于调解不成,丰台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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