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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车轧死 主人疏于管理获赔万元
作者:余敬海 发布时间:2007-08-13 15:10:57
花6000元买的宠物狗,精心喂养了一年后,却被行驶的汽车轧死。因肇事车主对狗的品种及价格提出异议,为保全证据,狗主人还专购一台电冰柜将宠物狗冷冻一年有余。8月13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主赔偿狗主10500元。
2006年7月5日晚9时左右,湖北省竹溪县的李明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载客从湖北省十堰市城区返回竹溪县,途经竹山县双台乡林业检查站时,不慎将住在附近陈文英的一条灰黑色宠物狗当场撞死,李明成未立即停车而继续向前行驶。陈文英等即驾车将李明成拦截至竹山县双台派出所,以求解决宠物狗的赔偿问题。由于就狗的价格分歧过大,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06年7月28日,陈文英将李明成诉至竹山县法院,以其狗系纯种阿拉斯加雪撬狗为由,要求对方赔偿30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涉案宠物狗被撞前是被陈文英牵着还是处于失控状态即无人管理。根据陈文英向法庭提交的宠物狗被撞现场勘测图可以看出,陈文英的宠物狗是在李明成车辆行进方向的道路一侧被撞的,从狗被撞飞到李明成车辆行进方向左侧的道路这一结果可以看出,狗被撞时接近道路的中心位置,作为狗主人陈文英对狗的管理监控是存在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二是被撞宠物狗的品种及价格。双方争执的宠物狗价值经法院委托竹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宠物狗的价格为23000元。但在庭审质证中,李明成对该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认为,被撞狗不是纯种阿拉斯加雪撬狗,并于2006年9月24日申请对被撞宠物狗的种族及价格进行重新鉴定,后又以鉴定费用过高等放弃对狗的“种族”鉴定,于2007年5月17日申请十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撞宠物狗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于2007年7月3日答复“无法予以价格鉴定”。 竹山县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陈文英宠物狗被撞死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除要考虑狗的实际价值外,还应考虑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李明成因未谨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造成陈文英的宠物狗被其当场撞死,事发后又逃离现场,给事故责任的划分带来了困难,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文英作为宠物狗的主人,疏于管理,导致狗在公路上被车撞死,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李明成的赔偿责任。遂结合宠物狗的价值、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判决李明成赔偿陈文英宠物狗“死亡赔偿金”105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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