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高考,安徽省广德县柏垫中学体育特长生芮某在操场上进行跑步训练,不料撞倒在此散步的该校退休教师徐某,致其伤残,徐某将芮某告上法庭。日前,安徽广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芮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等51914.98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原告徐某,系广德县柏垫中学退休教师,居住在该校园区内。2005年11月17日下午5点40分该校放学期间,徐某在学校操场上散步,此时,被告芮某在操场上进行跑步训练(其系该校体育特长生,为迎接高考训练),在跑步过程中,芮某不慎将徐某撞倒,致徐受伤,芮某当即与一同训练的同学将徐某送往当地医院就诊,后转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势诊断为:左股骨头骨折,并进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徐某共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25758.70元。经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伤势已构成Ⅷ(捌)级伤残。事后,因损害赔偿与芮某及其父母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芮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52014.98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本系柏垫中学退休教师,且居住在该校内,在该校放学期间,原告在校内操场上散步,应系正常一种锻炼身体方式,其自身没有过错。被告在跑步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撞倒原告,致其身体损害,被告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柏垫中学对本起损害的发生应有过错,法院认为,被告系即将高中毕业的学生,其进行跑步运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柏垫中学不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该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