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索赔偿 老农申请为毛驴进行伤残鉴定
作者: 崔亮   发布时间:2007-08-20 13:30:15


    由于自家的毛驴被汽车撞伤,一老农在请求法院判决司机支付财产损失的同时,申请法院为自己的毛驴进行评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进行了宣判。

    原告余师傅系昌平区流村镇农民,他在诉状中称诉称,2006年5月1日上午9点36分,自己驾着毛驴车正常行驶至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西峰山村口处,被一辆汽车撞上,致使自己的毛驴严重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多次找司机协商,但未得到解决,故起诉要求司机赔偿毛驴一匹,价值4500元,因毛驴受伤而使原告误工费3600元。

    司机辩称,余师傅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他的损失,但具体价值要有证据,余师傅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在审理过程中,余师傅向法院递交一份申请,要求法院对自己的驴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对方的赔偿数额。经过研究,法院接受了余师傅的申请。法院委托的专业兽医经鉴定认为:毛驴右眼失明,臼齿松动已愈合,毛驴为渤海驴,品种好,正值六岁口,今年驴的市场价格上涨,这头驴的价格约四千元,右眼失明价值贬损约是毛驴全价的四分之一。

    法院认为,被告驾车将原告所有的毛驴撞伤,侵害了余师傅的财产所有权,经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应依法赔偿余师傅的经济损失。关于损失的具体项目及数额,余师傅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余师傅不能提供其误工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毛驴右眼失明导致价格贬损,应根据市场价格并参考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鉴于毛驴受伤后,需治疗、加精细饲料喂养、精心照顾等付出,故本院酌情裁量赔偿数额。故判决被告司机赔偿余师傅毛驴受伤后价值贬损的损失一千五百元,养护毛驴的损失一千五百元,共计三千元,受伤毛驴仍归余师傅所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