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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客不胜酒力死亡 四酒友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判赔偿
作者:景永利 唐向辉   发布时间:2007-08-21 15:12:35


    朋友相聚喝酒助兴,可是一人因不胜“酒力”,饮酒过量死亡。8月20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树平、马祖和、马永康、崔秀利四被告共同赔偿死者袁某家属共计损失9616.8元。

    2006年11月23日下午2点多,秦树平叫袁某一块到马祖和家去还帐。当日下午2点半左右,两人到马祖和家后,马祖和就置办酒席招待秦、袁二人,并且叫来马永康和崔秀利陪客。五人从下午3点左右开始喝酒到4点半左右结束,大约喝了三瓶白酒、两瓶啤酒。散席后,马永康和崔秀利先后离去。此时,袁某已呈醉酒状:呕吐、胡言乱语、流鼻涕等。五点左右,袁某被马祖和的妻子、儿媳等人抬到车上,由秦树平开车把袁某拉到回家中,袁某家人当时就叫医生前来救治,但经医生诊治,袁某已经死亡。 经延津县公安局鉴定,死者心血中检验出乙醇含量414mg/100mL其含量为乙醇致死含量,符合乙醇中毒死亡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袁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且应采取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他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故应对其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但其他人在酒席上对袁某劝酒的同时,就附随地产生了保障相对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在饮酒的同时应避免饮酒过量而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危害结果呈现时,其他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施救,而被告马祖和只是把袁某一推了之,被告秦树平也是采取消极的态度,没有任何救助行为,马永康和崔秀利在酒席上也未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善良风俗和道德的要求,也违反民法有关保障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其本身都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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