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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受积水浸泡倒塌 公路局未及时修路赔偿
作者:刘海源   发布时间:2007-08-23 16:01:14


    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修复公路设施,造成村民路旁房屋受积水浸泡倒塌。今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株洲市城郊公路局赔偿原告周运军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0月14日,原告周运军以3000元价格购买了一栋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土木结构房屋,房屋墙体和地基均为土质结构。该房屋位于株洲县云宋公路旁,地基与公路路面平行,中间有一条排水沟。

    2005年4月,云宋公路因过往施工车辆碾压,造成周运军屋前排水沟排水不畅,地基被水浸泡。为此,在周运军的主张下,当地镇政府组织公路管理者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后变更为市城郊公路局)和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等单位共同协商,商定由市城郊公路局补偿周运军1500元,并负责修复好受损房屋周边的涵洞、水沟,防止再次因排水不畅浸损房屋。

    2005年4月16日,市城郊公路局向周运军支付补偿款,但没有按约定对涵洞、水沟进行修复,周运军也外出打工。2006年1月,周运军的房屋因长时间受积水浸泡,最终倒塌。

    法院认为,市城郊公路局作为云宋公路的管理、维护者,没有修复好原告周运军受损房屋周边涵洞、水沟,造成房屋倒塌,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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