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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中毒身亡 摊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6万
作者:区倚 施加纤 发布时间:2007-08-30 08:41:40
8月29日上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山村集市发生的食物中毒死亡案宣判,判令小吃摊主宋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
2003年10月26日,何某的丈夫詹某到宋某在会泽县者海镇者海老街所开的的小食摊上吃饭,因食物中的亚硝酸盐中毒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法查清亚销酸盐的来源,推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宋某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食用;二是不排除他人投放的可能。 该案发生后,何某以宋某某不遵守开馆子的卫生规定,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者海分局疏于管理,有严重失职行为为由,将宋某和者海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泽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 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害人詹某在宋某的小食摊内食物中毒死亡,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詹某因食物中的亚硝酸中毒死亡,没有证据证明者海工商分局有过错,何某要求者海工商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宋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何某要求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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