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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被歹徒刺伤 状告涉案商场赔偿医疗费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09-05 14:09:19


    22岁的北京小伙子小段,在一家电讯商场内见义勇为被歹徒刺伤手臂,伤害程度为轻伤偏重,他也因此被评定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但因索赔医疗费无果,他便将电讯商场以及负责该商场保安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8800余元,并要求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赔偿的具体金额。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小段诉称,2005年11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正在某电讯商场手机商铺上班。隔壁商铺的女老板因销售手机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发生争执,矛盾激化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用手掐住女老板的脖子,并掏出尖刀顶住女老板。在这危急时刻,为了保护女老板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小段毅然上前抓住歹徒,女老板被救下了,而小段却被歹徒的尖刀刺中左臂,当场鲜血直流。歹徒继续追杀女老板,女老板的店员上前施救也被刺伤。女老板乘机逃离。第一被告的商场管理人员、第二被告的保安人员均未到场,在歹徒行凶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人救助伤员,更没有人上前制止行凶、捉拿歹徒,致使歹徒在没有任何阻碍的情况下轻易离开了商场。

    当天,小段因伤住进积水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神经、筋腱、左臂动脉等被刺断。同年12月31日,小段被丰台区民政局评定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并颁发证书。2007年4月5日,小段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偏重。小段称,在他因伤治疗期间,电讯商场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慰问,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犯罪嫌疑人李某至今仍未归案。

    小段认为,电讯商场与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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