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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镇远县政协原副主席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0年
作者:李云超 赵映   发布时间:2008-07-02 11:58:50


    近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镇远县政协原副主席李明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明光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在镇远县行政中心项目实施期间,李明光利用担任镇远县分管建设的副县长及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以给分管的建设局局长刘某某打招呼的方式,为廖某挂靠的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在该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中标后,李明光又在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没有资金交足500万保证金的情况下,以预拨材料款和进场费的方式拨款100万元给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用作交纳保证金。为感谢李明光的帮助,廖某通过其父先后5次送给李明光现金共计1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06年期间,李明光利用担任分管建设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帮助凯里佳华房地产公司、凯里市金桥房地产公司协调项目拆迁补偿过程中,收受凯里佳华房地产公司经理刘某现金共计1.5万元,收受凯里市金桥房地产公司股东李某现金5000元。贵州弘典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担镇远县行政中心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期间,为达到顺利拨付监理费的目的,弘典公司监理工程师杨某于2005年至2006年春节前两次送给李明光共计4000元。

  法院认为,李明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李明光不积极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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