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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收受贿赂 坦白缴赃从轻惩处
作者:刘庆伟 王志忠 宋斌   发布时间:2008-07-24 09:49:32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临沂市商业银行原行长马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3月至2006年9月间,马磊利用担任临沂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贷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57余万元、美元1万元、手表等物品,共计价值1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磊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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