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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晒小麦发生车祸 麦主存过错赔偿1万元
作者:张玉成 房堃 发布时间:2008-09-01 11:39:11
近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在公路上违法晒麦的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一万元。
2008年6月12日,王某驾驶的一辆六轮农用运输车行驶到县城郊某路段时,因避让在公路北侧晒的小麦,与相向而行的柳某所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柳某死亡,人力三轮车上的乘车人受伤,王某驾驶的六轮农用运输车侧翻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麦主刘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柳某同时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已与柳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但麦主刘某并未赔偿。为此柳某亲属诉请法院要求麦主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两万元。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充分考虑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及其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所以被告刘某存在明显的过错。但在事故发生后刘某也主动、及时地救治伤者,体现了较好的道德品质。 综上,法院本着相互谅解,化解矛盾的原则就双方赔偿金额进行了调解,最终麦主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一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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