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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私设限高标志夺人命 法官析法双方和解
作者:孔超 张翠翠   发布时间:2008-09-08 09:52:57


    村委会在村口私自设立限高标志物,致他人命丧黄泉。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0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在被告村“村村通”公路上,王某驾驶一变型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原告之父孙某站立在拖拉机车厢内。当拖拉机行驶至被告私自设立的限高标志物时,孙某头部被标志物撞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以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原告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101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私自设立限高标志物致使孙某死亡,应该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孙某死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不断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圆满的审结了该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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