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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死亡雇主低价赔偿 协议显失公平依法被撤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9-08 10:19:36
雇佣工人在工作中死亡后,雇主与死亡家属达成协议,以较低的赔偿款了结此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2006年9月经他人介绍,王先生的儿子小王来到昌平区一处工地,受雇于赵某。双方约定,工种是装卸工,工资900元,2006年9月17日晚九点,往沙河镇(东)卸渣土时小王连车带人进入水坑,溺水身亡。后查,赵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06年11月初,王先生找雇主赵某主张索赔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赵某给付王先生赔偿款两万五千元。 事后,王先生及家人认为这份协议是赵某趁人之危签署的,是无效的。今年年初,王先生将赵某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认定协议无效,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48 3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 46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 开庭时,赵某没有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赵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受雇于赵某,为其提供劳务,现小王在为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王先生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故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小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机动车辆,本身具有较大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赵某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王先生与赵某签订的协议,判令被告赵某给付王先生死亡赔偿金七万四千一百六十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十二万一千二百三十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一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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