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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丢失延误挂失 银行无过错不担责任
作者:和忠 芦萍 柯远 发布时间:2008-09-10 10:06:36
刘某的存单在丢失后没有及时挂失而导致存单上存款被取走,9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刘某要求银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6日,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市天平街支行下属的某分理处(以下简称天平支行某分理处)办理10000元定期存单一份,存款期限为12个月,并设有4位数密码,该笔款项于2004年10月6日到期。由于存单保管不善,导致该存款于2004年11月14日被人取走。随后,刘某于2005上半年、2006年、2007年先后三次到该分理处申请挂失,银行均以存款全部被取走为由拒绝办理。后刘某以存款利息清单上的签名非本人书写,也从未将密码告知过第三人,更没有将身份证转借给他人取款使用为由起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平支行某分理处向其支付定期存款本金10000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天平支行某分理处办理10000元定期存单,并设有密码。按照原告刘某所诉在存单丢失后,刘某并没有在原告处及时挂失,而该存单的密码只有刘某知道。被告凭刘某的存单和存款密码支取存款过程符合银行业的操作规程,并无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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