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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坑致少年溺水死亡 法官悉心调解解纷争
作者:孔超 张翠翠 发布时间:2008-09-10 15:17:20
建筑公司采砂后遗留下一水坑,夺走了少年生命。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主审法官的悉心调解,两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7月21日,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的司某到邻村河道内洗澡,不慎落入山东某建筑公司采沙遗留的深水坑内,溺水死亡。受害人亲属认为,该建筑公司在采沙后未回填水坑,也没有在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对受害人的死亡应与该村村委会共同负有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0 0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其对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的河道无管理责任,且未从该河道河沙的出让中受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山东某建筑公司辩称,其采沙行为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司某到邻村河道内洗澡时溺水死亡,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司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悲剧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对其村内的河道应负有管理义务,其对司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山东某建筑公司在河道内采砂遗留一深水坑,既未回填,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其应意识到这样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对司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经法院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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