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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都市报社原社长侯长栩受贿62万一审获刑11年
作者:赵华   发布时间:2008-11-20 15:41:29


    11月2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三峡都市报社原社长侯长栩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侯长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其所得赃款62万元”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重庆三峡都市报社系万州区委宣传部下属国有事业单位。侯长栩从1999年1月起担任万州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三峡都市报社社长、党委书记。

    2002年11月1日,陈华兴借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三峡都市报社签订了新闻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该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工程竣工决算后,侯长栩违反合同约定,主持研究决定补偿给陈华兴材料涨价款143万余元。

    2002年至2006年间,陈华兴为感谢侯长栩在万州日报社新闻综合楼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款拨付、决算、建筑材料涨价补偿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13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6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长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陈华兴财物6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侯长栩所得赃款已退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侯长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其所得赃款6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侯长栩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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