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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盐津县农业优势产业办常务副主任受审
作者:陈银虎 发布时间:2008-12-05 16:32:34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钱财的案件。原盐津县农业优势产业办常务副主任骆华林在任职四年间收受他人贿赂95000元,由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华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没收赃款95000元上交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骆华林被盐津县人民政府任命为该县农业优势产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2005年9月,盐津县政府决定由产业办提供替息贷款购买茶苗发放给茶农种植,骆便带领葛荣栋等茶农前往四川省名山县考察。考察后,骆决定向经销商郑崇彬购买茶苗,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后,骆华林委托葛荣栋与郑崇彬签订购买合同并支付了定金。葛荣栋支付价款时,郑崇彬回扣给葛120000元。事后,葛荣栋送给骆华林现金30000元。在此期间,郑宗彬单独送给骆华林现金1000元。2006年6月,盐津琪振公司老板唐元其为得到农业优势产业办的资金支持,便邀约骆华林到盐津清馨茶楼喝茶,在茶楼送给骆现金3000元。2007年初,农业优势产业办为茶农购买茶苗,骆华林再次与郑崇彬联系并带茶农到郑的基地购买了大量茶苗,在骆华林离开郑崇彬家时,郑送给骆现金1000元。2008年1月21日,郑到盐津农业产业办收取茶苗款后,为表示感谢,郑送给骆现金60000元。 今年3月4日,盐津县检察院对骆华林立案侦查。次日,骆华林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材料,材料中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3月9日,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法院宣判前,骆华林向本院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华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9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骆华林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且在审理期间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根据其悔罪表现,依法应当给予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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