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丰城林业局一林站站长受贿6400元 退赃免刑罚
作者:熊芳琴   发布时间:2008-12-10 11:46:45


    今天,江西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丰城市林业局一林站站长受贿案,因被告人吴某退赔了所得赃款,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丰城市林业局铁路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监督、检查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张国生、范根良、邹友新、蔡小春、蔡佑古、史小荣、李海军、刘秋钦、黄冬荣、曾和国、熊卫平、虞禾根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所得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赃款,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