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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起夜摔伤诉赔偿 主要责任在己仅获部分赔偿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12-31 09:05:40


    年近七旬的李老太是精神病患者,被家人送到一精康园接受康复训练。2007年夏,李老太半夜上厕所时不慎摔伤,其家人认为是精康园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义务造成的,因此索赔医疗费等损失9.5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主要责任在李老太一方为由判决精康园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2005年3月20日,李老太之女吴女士与北京市丰台区一精康园签订入住协议,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精康园为李老太提供康复训练及服务,护理等级为半自理。双方还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半自理服务范围为“打扫房间卫生,打开水,洗衣服,换床单被罩,帮助换衣服、洗澡,去餐厅就餐,扶着去厕所,监督强迫服药”。后李老太入住精康园进行康复治疗。2007年8月7日凌晨2点多,李老太于所住房间在无人搀扶的情况下上厕所,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住院23天。案件审理中经鉴定,李老太太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李老太的家人认为,由于精康园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义务,造成老太太入住期间摔伤,精康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老太太的老伴吴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将精康园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9.5万余元。

    对此,精康园辩称,在入住须知中被告明确告知李老太及其家属,康复人员入住期间出现自然摔伤,被告负责通知监护人或家属,不承担责任。2007年8月7日凌晨,在询问李老太身体无不适的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搀扶其上床休息。早晨7点多,李老太陈述疼痛,被告及时拨打急救热线,并通知家属,被告已尽到看护义务。此外,李老太太住院治疗后,被告对其治疗采取积极态度,并支付了2300元的医疗费。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老太在交纳相关费用入住精康园,依照双方所达成的护理等级,李老太应享受相应的服务,同时其自身也应注意安全。应当指出的是李老太虽交纳相应费用,但其交纳的费用应与其所得到的服务相适应,作为精康园不可能提供24小时护理服务。因此,对于李老太太摔伤的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精康园在服务上有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李老太要求精康园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精康园应予赔偿的数额。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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