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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彩票款是领补贴? 钦州市原民政局长受贿案开庭
作者:岑松锷 宋彪 发布时间:2009-02-27 10:01:10
2月25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灵山县公开开庭审理原钦州市民政局局长梁林受贿、贪污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林在担任钦州市民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索贿10万元,个人贪污59882元,伙同他人贪污33000元。被告人梁林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林受贿犯罪不成立,部分贪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被控受贿、贪污犯罪 被告人梁林,男,1956年8月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在职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任钦州市民政局局长,兼任钦州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林伙同他人受贿10万元。梁林于2007年下半年间,利用担任市民政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伙同原钦州市募捐办主任廖家剑(另案处理),在审批福利公益金过程中,以单位经费紧张为名,向灵山县民政局索要回扣10万元。得款后两人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梁林分得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林个人贪污公款59882元。梁林在2007年4月份参加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出国考察回到北京后,将考察期间的部分个人消费开支,虚开发票15060元,拿回市民政局报帐,据为己有。被告人梁林将以其本人及该局司机的名义在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间,在钦州金湾大酒店开房住宿的住宿费44822元,拿回市民政局进行报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林伙同他人贪污彩票销售公款33000元。梁林于2007年8月至9月间,与原钦州市募捐办主任廖家剑和市民政局助理调研员李国肇(另案处理)商议后,先后以发放“充值卡”和“工资”为名,私分中福在线彩票销售款人民币33000元,其中被告人梁林分得1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林退出赃款人民币11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林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单位名义索要贿赂10万元,归个人所有;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33000元,以及个人骗取、侵吞公款5988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犯罪 被告人梁林针对指控其受贿犯罪辩称,市民政局在2007年想购买一辆越野车,但资金不足,自己便要求灵山县民政局给予赞助。但是经办人廖家剑拿到10万元后,给了我6万元。我收下了,并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梁林的辩护律师认为梁林的行为不是受贿犯罪,而是私分国有资产。 公诉人质问其索要赞助10万元购车及私分一事是否经过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梁林则回答没有。 被告人认为在酒店住宿费用属于公务接待,不构成贪污犯罪 被告人梁林认为其将在金湾大酒店住宿的44822元,拿回单位报销是正常公务接待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犯罪不当。他辩称该住宿费用大部分是用于接待上级和兄弟地市民政局领导,少部分是自己为了便于接待而陪住,以及个人平时工作应酬或值班后的住宿所需,应当属于公务接待。其辩护律师也指出在酒店住宿清单中,出现的一天内最多开9间房的情况,显然不是个人消费,而是用于接待。 公诉人质问被告人梁林,他的“公务接待”主要包含什么内容?梁林则回答,包括上级领导指导工作,兄弟单位参观考察,以及假期的有关接待工作。公诉人追问梁林为何公务接待不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而且其个人住宿消费的也要单位报销?梁林回答也是为了工作。 被告人梁林认为不是贪污彩票款,而是领取补贴 被告人梁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伙同他人贪污33000元的事实,辩称是因为自己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彩票销售点经常加班、值班到凌晨一、两点钟,而领取的工作“补贴”。 公诉人质问其发放“补贴”一事,是否有相关制度许可,以及经过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事后是否告知其他局领导? 被告人梁林回答,因为钦州市募捐办经济上是独立的,自己是法人代表,只和主管的助理调研员李国肇和募捐办主任廖家剑商量就定下了。其他局领导不知道此事,也没有经过集体讨论。 被告人梁林自认法制观念淡薄 被告人梁林在庭审中,多次提到自己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区分公务接待与个人消费的关系,以及私分公款和领取补贴的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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