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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收受贿赂 原云南景洪市水利局局长获刑5年
作者:陶伟 发布时间:2009-02-27 10:21:13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志宏,做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非法所得114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志宏,原系景洪市水利局局长,自2003年6月担任景洪市水利局局长以来,从2005年开始多次收受施工单位负责人贿赂,并在水利工程的发包、招投标、工程拨付款等方面为施工单位提供便利。 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周志宏分别收受西双版纳兴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家光(另处)现金6次共计46000元,收受弥渡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赵乾现金5次共计43000元,收受景洪市建安公司项目经理梁其东现金2次共计20000元,收受云南北水水利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董金洪所送现金1次共计3000元,收受西双版纳创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徐定荣所送现金2000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志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志宏有法定自首情节,结合被告人积极退赃的事实和认罪态度,可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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