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索贿受贿21万 安徽全椒一地税干部领刑11年
作者:司家宏 陈玉春   发布时间:2009-03-04 08:46:07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06年6月和2007年10月,牛某(另案处理)和李某二人到明源公司,以分局经费困难,两次共索要11万元,李某分得5.5万元。2008年7月, 被告人李某和牛某调离征管分局, 以买电脑名义向明源公司索要3.2万元,李某分得1.5万元。

    2008年5月底,二人以不要粮食局纳税为借口在粮食局报销个人消费4.3万元发票,李某分得2.3万元。

    2006至2008年间,为了能在税的方面得到照顾,合肥方圆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送给被告人李某7000元现金、一台价值83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华宇工程公司送给牛某和李某8000元现金,李某分得4000元;自来水厂副厂长送给李某2000元现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任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1.03万元,其中索贿18.5万元。案发后,李某退出所得赃款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全椒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