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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收受好处费 乡镇书记镇长同领刑
作者:丁伟 利文   发布时间:2009-06-22 10:47:30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王某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03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杜某、王某在分别担任利辛县某乡镇党委书记、镇长。在两被告人任职期间,个体建筑商孙某、为感谢杜某、王某在承建小学教学楼工程和拆迁安置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按事先与两被告人约定的比例,七次向杜、王送好处费共计63.6万元,被杜某、王某平分。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均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王某在分别担任镇党委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平分,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两被告人在案发后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又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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