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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82余万元江西瑞金原国土资源局局长一审获刑十八年
作者:曾小育    发布时间:2009-06-26 16:30:56


    今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江西省瑞金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易长征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长征在2003年至2007年8月期间,利用其担任瑞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身份,分别收受洪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郑道洪、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荣福、赣州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善平、瑞金市隆兴汽车出租公司董事长杨长海财物共计人民币282.5万元,为上述企业在购买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2004年底至2006年9月,被告人易长征指使瑞金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将150万元人民币挪用给他人使用。2006年12月29日已全部归还。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易长征在土地交易和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09.3542 万元。2003年1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易长征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易长征从中获利190万元。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易长征受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村民胡长根所托向原瑞金市规划局局长周美昌(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万元,胡长根自己送给周美昌人民币2万元。易长征向周美昌介绍贿赂共计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易长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或伙同亲属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15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09.354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40余亩并非法获利1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易长征在受贿犯罪中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易长征滥用职权所办理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没有发放给建房户,部分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在案发前也尚未建房以及非法倒卖瑞金市象湖镇岗背村碰丘小组沙子岗的6亩多土地已退回,可对易长征所犯该两罪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易长征及其亲属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审理期间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对易长征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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