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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义务致客户丧失信誉 法院判赔1.2万
作者:袁鹏 发布时间:2009-07-09 15:22:53
从未办理过贷款业务,却被银行告之丧失个人贷款信誉,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赔礼道歉、消除记录,并赔偿12000元精神抚慰金。
今年3月,方亮(化名)因个人急需购房去城区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结果被银行告之,其有逾期偿还贷款的不良记录,丧失了贷款信誉。方亮很是奇怪,自己在此之前从未办理过贷款业务,怎么会有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于是要求银行详查并消除不良记录,还自己一个清白。2个多月过去了,银行始终未给消除记录,方明觉得银行这种行为,使自己丧失了购房机会,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于是在今年5月份将银行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三年前,某建筑公司曾以方明的名义在该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虽全部偿还了银行本息,但在过程中多次未按期偿还贷款,致使方明在银行的个人信用系统多次出现逾期偿还贷款的记录。 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以原告方明的名义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被告某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原告名下的该笔贷款不实,并因此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被告某银行应书面赔礼道歉,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消除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最后,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十日内向原告方明书面赔礼道歉,三月内消除因某建筑公司贷款所产生的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并一次性赔偿给方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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