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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遗失档案关系 待岗职工起诉讨要损失
作者:徐硕   发布时间:2009-10-12 15:49:59


    李先生在北京某研究所工作,留职停薪留学归国后,发现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关系遗失。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社会保险损失及待岗工资。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1979年2月参加工作,1983年调入被告处工作。1985年经过被告批准,原告留职停薪自费到法国留学。1992年1月原告结束留学回国到被告处安排工作,被告告知原告等待通知,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多次要求工作,与被告协商未果。

    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的人事档案管理不善,遗失了原告的人事档案材料,而被告拒绝补齐原告的档案材料,造成原告社会保险自1985年至今空白,原告也无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同时,原告1992年1月回国到被告处报到要求工作,被告说原告所学不对口,先待岗。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安排工作,被告一直让原告等待,在此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的待岗工资。

    原告李先生认为,因被告的失误,造成原告社会保险缺失,被告应承担原告社会保险损失,在待岗期间被告未支付待岗的工资,被告应补偿原告自1992年2月至今的待岗工资。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社会保险损失1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自1992年1日起至今的待岗工资122300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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