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征地补偿款,终获刑罚。10月16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一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二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郭云和、刘运亭、刘金华分别利用其平台办事处某居委会书记、主任及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本村委会征地补偿款中的30000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私分,每人分得1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刘一某、刘二某分别担任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台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会计,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三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社区征地补偿余款30000私分,用于个人开支,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刘一某、刘二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