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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卡后1小时内提现 银行卡剥开“卡王”盗窃画皮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12-18 16:24:38


    在公交车上大肆窃取乘客钱包,再将被害人钱包内银行信用卡迅速提现,犯罪金额达8.2万余元的“扒手”于阿俊,在法庭上百般抵赖,辩称被提现的银行卡信用卡均为收赃所得而非扒窃,妄想改变定罪性质,来缩短刑期。12月18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赫赫有名的“卡王”于阿俊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从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间,现年44岁的于阿俊在上海市公交车上,趁乘客不备之际先后窃得金某等7名被害人衣兜或包内钱包,除窃得钱包内的现金外,还窃取了钱包内的银行卡、信用卡达29张,其中被害人钱包内最少有银行卡1张,有两名被害人钱包内的银行卡甚至分别为6张、9张。于阿俊利用被害人钱包内的身份证,靠猜测生日号码屡屡得手,从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或在便利店、超市购买高档香烟等。

    如今年4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家于阿俊伙同他人,在19路公交车上窃取被害人姚某2张农业银行卡,根据银行ATM机监控录像,当天上午9时14分许于阿俊即在霍山路某邮政储蓄所的ATM机上,分别提现950元、14000元。又如被害人姜某在870路公交车被遭窃钱包及钱包内的银行卡,不到半小时,姜某的银行卡即在唐山路邮政储蓄所的ATM机上,被3次提现6300元,还在东余航路的华联超市被刷卡消费1.2万余元。

    被害人纷纷向上海警方报案钱包遭窃,钱包内的银行卡屡屡被提现。接警后的公安人员迅速采取行动,调取了被提现的ATM机的监控录像,经多人辨认均指控是于阿俊的身影。

    到案后,在杨浦区小有“卡王”名气的于阿俊,拒不承认自己有行窃的行为。认为被ATM机录像逮住的身影是自己,但上述银行卡均为自己以每张人民币50元,专门从扒手手中收进的。收进的有些银行卡号码不对,不是被害人的身份证生日号码或银行卡内没有钱款,就被他扔掉了。于阿俊及辩护律师认为,认定他扒窃犯罪证据不足,该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应是盗窃罪。

    法院认为,于阿俊在多名被害人失窃钱包后极短时间内,即持卡提现和消费,现有2名被害人经辨认,直接指控当时在公交车上就挤在身旁或身后的于阿俊,与在ATM机监控的身影系同一个人,认定于阿俊该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遂判决于阿俊以按盗窃罪论处,剥开了专门收集扒手窃得银行卡的“卡王”画皮。

    案件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杨柳介绍说,在被认定于阿俊的7起盗窃案中均有如下特点:第一,被害人失窃的银行卡大多均在短短1小时内就被提现或刷卡消费。被害人遭失窃银行卡,若再转手卖到于阿俊手中,那么于阿俊就什么事也不干,必须时刻跟在那些扒手身边等待收卡,这样的行为可能吗?第二,若扒手窃得银行卡,难道扒手自己不去ATM机提现,而仅仅按50元的价格卖给于阿俊,与扒手的犯罪目的也解释不通。第三,法院按照于阿俊窃取的8.2万元金额,考虑到其家属部分退赃,从轻判处于阿俊徒刑11年;若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期,一般则为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而要参考的犯罪金额则为50万元以上。

    法院本着不枉不纵、认真负责的严格执法,“卡王”于阿俊最终被剥开了画皮,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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