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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电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贪污受贿获刑12年半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10-06-29 14:24:12


    利用中建电子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便利贪污、受贿40万余元。日前,31岁的李凯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凯利用担任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约采购部经理,负责合约估算、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向北京华星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星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平安电子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电子门锁、监控报警系统设备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0.25万元。

    200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凯利用担任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约采购部经理,负责合约估算、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中石化项目执行经理李华远未按正当退货程序,将中石化项目线缆供货商北京森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经理退回的工程线缆款人民币14万元中的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剩余款项由李华远以发放奖金的方式分发给中石化项目部的其他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的公款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凯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凯系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由侦查人员在其单位直接将其抓获,并于当日被羁押,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凯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均酌予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凯实施受贿行为所得赃款,应予以追缴;因贪污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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