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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驾车连撞4人致1死2伤 被判11年
作者:孙晓芸   发布时间:2010-08-13 15:21:20


    由山西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建兵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十一年,宋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9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宋建兵驾驶挪用号牌的晋DZJ869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酱菜巷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银行家属院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杨某相撞,相撞后宋建兵并未停车继续向南行驶,先后撞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郝某,推人力三轮车的赵某后,宋建兵继续行驶至府后西街与普石路交叉路口向南转弯时与呼某驾驶的晋D15644号公交车相撞,致使宋建兵驾驶的车辆失去控制撞至一通讯电杆被迫停车,宋建兵弃车逃逸。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郝某、赵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晋DZJ869小型普通客车和晋D15644号公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建兵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郝某、赵某、呼某无责任。

  另经审查查明:2009年6月29日21时,被告人宋建兵在长治市火车站附近持刀对张某进行了伤害,致张某脸部轻伤。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建兵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宋建兵当时过量服用了药物,案发时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应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本院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了详细的答辩,最终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公诉人意见,认定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宋建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建兵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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