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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致人死亡判赔90万 投保交强险却不适用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10-12-23 16:36:55
重型吊车在操作中致一工人死亡,死者亲属认为,该吊车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将吊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索赔各类经济损失90余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担责。然而,该事故并非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发生,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在交强险中担责。为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吊车所有人、驾驶员高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94万余元。
2010年5月8日傍晚,高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在闵行区丰南路2500号处进行吊装作业。在起吊过程中,造成现场工作的工人丁先生从待吊物上掉下受伤。丁先生后经医院抢救治疗,终因治疗无效于5月20日死亡,并于5月28日火化。 经查明,该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也是高某,且该吊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为索赔损失,丁先生的父母妻儿将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90余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高某辩称,事发时,丁先生摔下的高度仅2到3米,且没有及时离开也存有过错。因为事故是在其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故应适用交强险。对交强险超额部分,同意承担50%。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故不适用交强险赔付,应驳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请。 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确有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涉案车辆的交强险是投保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但该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应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然而,丁先生的死亡,并非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故死者亲属及高某有关适用交强险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确认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另外,被告人高某还辩称丁先生对事故发生中也有过错,但其未有依据能证实此抗辩的成立,故确认死者亲属的合理损失应由高某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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