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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上演虚假交易 诈骗团伙齐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1-01-17 14:44: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奎 邱莹)   1月1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罪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温碧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一百元、四千六百元。

    温碧、张火、张明、阿伟(后两人另案处理)密谋在贵港市以买卖蛤蚧赚差价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并进行分工。2010年5月13日,四人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一带寻找目标作案。中午12时许,在江北宾馆对面的路边,发现黄引骑车经过,四人遂按事先分工,由阿伟上前与黄引搭话聊天,张明在一旁放风,温碧假扮是从金城江到贵港卖蛤蚧的老板,上前向黄引打听贵港市哪里有人收购蛤蚧,并将一只准备好挂在腰间的蛤蚧让黄引看,阿伟在旁说其认识收购蛤蚧的老板,温碧遂叫他们带其去找老板,并许诺每卖出一对蛤蚧给2元介绍费。在温碧和阿伟的煽动下,黄引跟着阿伟去到贵港市人事局门口附近找到冒充收购蛤蚧的老板张火。张火谎称现在是以90元一对的价格大量收购蛤蚧。随后,阿伟游说黄引和其一起以70元钱的价格先收购温碧的1300对蛤蚧,再以90元钱一对的价格卖给张火,从中赚差价。黄引便同意和阿伟一起出资做这笔生意。温碧要求黄引和阿伟交定金,黄引便先交了200元钱定金。然后温碧又谎称蛤蚧放在西站的仓库里,要求见到货款再提货。阿伟假装去取钱离开,黄引也回家取钱,张明在后跟着黄引。黄引到银行取了人民币7900元再回到贵港市人事局门口附近的路边,温碧要求阿伟和黄引先交钱再带去提蛤蚧,阿伟便将一捆早已经准备好的用塑料袋包着的冥币交给了温碧,黄引也将7900元钱交给了温碧。得手后,温碧以一起去提货为由坐上了阿伟的摩托车,趁机将黄引甩掉。四人将所骗得钱款进行分赃,其中温碧分得1800元,张火和张明各分得1600元,阿伟分得3100元,均用于挥霍。

    2010年8月17日早上,温碧、张火伙同张明、阿伟又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小江车站门口旁边,四人发现陆如步行经过,遂由张火上前与陆如搭话,温碧假扮从河池来贵港贩卖蛤蚧的老板,谎称其有1200对蛤蚧出卖,向陆如打听贵港市的酒厂在何处。张火在旁说在汽车东站附近有酒厂,温碧便叫张火和陆如带其去酒厂找老板,张火假装提出要介绍费才肯带路,后温碧许诺每卖出一对蛤蚧给2元介绍费。张火便游说陆如与其一起带温碧团去找老板。三人在贵港市汽车东站后背铁路桥附近找到假装酒厂老板的张明,张明对张火和陆如说其一直收购蛤蚧,100元钱一对。张火到煽动陆如和其先以70元钱一对蛤蚧将温碧团的蛤蚧全部买下,再以100元钱的价格卖给张明,从中赚取差价,陆如信以为真,同意出资。温碧叫陆如交定金,陆如便先交了100元钱定金给温碧。张火便动员陆如回家取钱,阿伟假装成搭客的摩的司机路过,骑摩托车搭陆如回家取了人民币4500元回到上述的地点。温碧以先交钱再去提蛤蚧为由,叫张火和陆如交钱,张火将一捆用塑料袋装着的冥币交给温碧团,陆如信以为真,也将自己的人民币4500元交给温碧团。得手后,张火叫陆如庆去附近叫酒厂老板出来谈生意,支开陆如后趁机溜走。四人将所骗得钱款进行分赃,每人各分得1100元,余款用于共同挥霍。

    2010年9月7日早上9时许,温碧、张火与张明、李君(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妇幼保健院旁边,见蒙彩经过,李君便上前与蒙彩搭话,张明和张火骑车在附近放风暗中监视,后温碧拿一只用网袋装的蛤蚧上前问蒙彩要不要买蛤蚧,说70元一对。李君便拉蒙彩到旁边说,70元钱一对蛤蚧卖得便宜,有老板100一对收购。后李君煽动蒙彩一起到市港北区仙衣路新荷城加油站往二桥方向的路边商谈,李君假装问温碧有多少对蛤蚧出卖,温碧团说有几百对,李君继续煽动蒙彩和其一起以70元钱一对买下温碧的蛤蚧,然后再以100元一对的价格卖给李君认识的老板,从中赚取差价,蒙彩信以为真。后温碧便叫蒙彩先交定金,蒙彩将人民币330元交给温碧。得手后,李君谎称去拿蛤蚧,让蒙彩在建设西路林业新村路口等候为由,趁机与温碧溜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扣缴被骗的赃款人民币330元并发还蒙彩。综上,温碧、张火参与诈骗三起,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3030元。

    2009年9月7日11时许,温碧、张火和张明、李君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传唤接受调查,在公安民警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时,温碧、张火和张明、李君均如实交代其所参与的上述的诈骗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张火的亲属替其交来赔偿给被害人的款项人民币8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碧、张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碧、张火与同伙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碧、张火因涉嫌吸毒而被调查,在公安民警对其调查询问时,两被告人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张火能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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