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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存同事卡号和密码 信用卡诈骗2.56万元
发布时间:2011-02-16 14:28: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从同事的更衣箱内窃得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然后利用同事曾借用手机留有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的条件,将同事银行卡内的2.56万元转入办理的新卡内,并通过ATM机将存款尽数取走挥霍。2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原杏花楼员工汤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汤某年仅19岁,原系上海杏花楼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与同事张丹既是同事又是朋友。然而,汤某为获取不义之财,竟吃起了窝边草。一个阶段中,汤某发现张丹经常把自己的衣物存放在更衣箱中的习惯后,于去年10月3日上午,以借用更衣箱为名,从张丹的更衣箱内窃取了其身份证一张等物。当日下午,便将张丹身份证交给了另一位朋友顾佳,委托其用张丹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在获得张丹为名的银行卡后,汤某利用张丹之前曾使用自己手机查询银行卡内余额而留下卡号和密码,通过银行转账业务电话服务系统,将张丹银行卡内的2.56万元转账至其新办理的银行卡内。次日,汤某又让其女友凭新的银行卡在闵行区吴泾镇剑川路上的工商银行ATM取款机处取款2万元。10月9日,自己在闵行区浦江镇江月路深圳发展银行ATM取款机处取款5600元。之后,汤某将取得的巨款恣意挥霍。 张丹发现身份证被窃,继而又发现银行卡内的钱款已被转走,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把怀疑对象指向了关系不错的朋友汤某。眼看罪行即将败露,汤某于去年10月1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退出赃款2.56万元,已由公关机关发还给张丹。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2.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有自首情节,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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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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