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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民政所长骗取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款17万被判十年
作者:肖福林 发布时间:2011-03-18 15:33:28
用于救助生大病农民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款,却被一民政所所长贪去近20万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对一审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改判为十年,维持一审有关被告人廖某犯贪污罪的定罪部分及继续追缴赔款部分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廖某在担任宁都县某镇民政所所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医院开具虚假的疾病医务证明、农医所开具虚假的治疗费用报销证明,向宁都县民政局虚报该镇五保户、低保户、分散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村民的大病医疗救助档案的方法,分五次骗取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款共计171258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任该镇民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救助对象疾病档案,骗取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款的手段,先后五次贪污公款17125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廖某未退缴赃款,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对被告人廖某未退缴赃款171258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后上缴国库。 廖某上诉提出,其并没有非法占有通过虚报救助对象方式所套取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款项,其将该款用于了所在村民小组维修公路和修筑山塘等公益事业,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廖某提出其并没有实际占有所套取的公款,而是将该款用于修路和筑山塘等公益事业,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廖某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个人出资在该镇所在村小组修公路和山塘的事实存在,但是:首先,廖某修公路和山塘以及支付该工程款项的时间实际早于其实施本案贪污犯罪的时间,两者缺乏关联;其次,廖某本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表明,廖某修公路和山塘也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廖某的亲属系当地村民,廖某本人可以无偿使用山塘或收取承包费用,并非完全公益;第三,行为人实施贪污犯罪既遂后对赃款如何使用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廖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可对被告人廖某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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