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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牢饭没吃够 诈骗犯再次获刑15年
作者:赖海宁 发布时间:2011-04-15 09:11:09
广西梧州市的无业人员陈金华在假释期间,仍不悔改,而是继续作案诈骗他人钱财。2011年4月13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金华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金华是梧州市的无业人员,现年56岁。陈金华在1987年6月19日因犯诈骗罪、行贿罪、流氓罪,被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95年11月9日,陈金华被假释。陈金华在假释后,没过多机久就把自己还是在假释考验期的身份丢到脑后了。 2000年8月份的一天,同案人王于翔(已判刑)以介绍五洲大厦工程给王和国承建为由,与王和国拉上关系,然后,他找到陈金华,二人合谋诈骗王和国钱财。随后,2人利用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政府计划文、定点文等假文件骗取王和国的信任。2000年9月12日,王于翔与陈金华以需要前期各项费用为借口,在桂林市中国旅行社楼下,骗取王和国现金人民币20万元。尔后,又以需送礼给他人为名,骗取王和国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万元。诈骗钱财得手后,陈金华分得赃款3000元,其余赃款均由王于翔所得。 同年9月份的一天,王于翔与陈金华一起,由陈金华冒充中国银行广西区行副行长,以帮刘茜玲搞到贷款为由骗取其的信任。同月21日,王于翔与陈金华以要给好处费为由,分别在中国银行桂林分行、桂林市政府门口两次骗取刘茜玲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诈骗得手后,赃款由王于翔所得。2010年6月16日,陈金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金华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金华的假释考验期尚有五年十一个月未执行,应当撤销假释。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一审宣判后,陈金华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金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正确。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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