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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卖”面粉 触犯刑律“四进宫”
作者:陈艳艳 杨伟   发布时间:2011-05-04 15:25:18


    39岁的被告人张国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抢劫和诈骗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5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招摇撞骗案件,被告人张国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月份,被告人张国强身穿买来的警服(配有警号、警衔)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赵洪鹰的手工馍店,自称是警察,前来帮家属推销面粉。同年2月23日中午,张国强身穿警服到须水镇刘小伟的面粉店,谎称是看守所管后勤的民警小王,前来为看守所买面粉,让刘小伟先将50袋面粉送到赵洪鹰的手工馍店,再准备100袋面粉一起送往看守所,再以每袋67.5元的价格一起结账。刘小伟将50袋面粉送到赵洪鹰的馍店后,张国强向赵洪鹰收取面粉款2950元。张国强还以自己的女儿交学费为借口,骗取刘小伟现金1000元。同年2月25日中午,张国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国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国强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张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被害人刘小伟500元现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据此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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