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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少年9次行窃4万余元数罪并罚判十五年
作者:崔娟娟 任斐 发布时间:2011-05-10 10:26:32
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焦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从2009年8月到2010年8月,焦强共实施九次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共计45483元,其实施前五次盗窃时系未成年人,盗窃数额共计9040元。 2010年8月22日中午,焦强、李然、杨军(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三人携带两把螺丝刀、一把单刃刀到惠济区老鸦陈村,由李然、杨军望风,焦强趁姚欢不注意,将姚欢脖子里的黄金项链拽断,并抢走一节。经鉴定,被抢走的该节黄金项链价值728元。 2010年8月22日下午五点多,焦强、李然、杨军经预谋后,三人携带到惠济区老鸦陈村某店门口,持刀威胁王丹,欲抢走与王丹聊天的贾成脖子中的项链,后因贾成反抗未能得逞。 2010年8月25日晚上八点多,焦强伙同杨军、李然经预谋后,由李然、杨军望风,焦强在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三全路交叉口将闫亮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在闫亮追赶焦强的过程中,焦强显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威胁闫亮。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项链价值7723元。 法院认为,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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