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酒后无德看人不顺眼 抡起酒瓶领刑六个月
作者: 张晓 发布时间:2011-05-13 15:45:03
醉酒后看人极不顺眼无故惹事生非,伙同他人用酒瓶将他人打成轻伤。5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琳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0月11日,黄琳酒后路过南阳市天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名为“茄汁面”的饭店,嫌在此处吃饭的于山等人太吵闹发生纠纷,被该店女老板劝开。后黄琳打电话叫来杨军、赵龙(二人另案处理)又返回现场,碰见从网吧出来准备回家的于山等人,三人持酒瓶、砖头将于山头部打伤。该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黄琳于 2010年11月11日与受害人于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于山所有损失共计26000元整,该款项已支付受害人于山,受害人表示不再追究黄琳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琳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琳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