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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中自主行为致死 法院判决他人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18 10:26: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静)
驾驶员在修理厂修理汽车过程中自行爬到铲车上扳撬棍,不慎摔下受伤致死。由于与他人行为无因果关系,他人不担责。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修车过程中驾驶员自主行为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11年1月17日20时左右,曾伟驾驶自己的货车到曹雷电器修理店修汽车电瓶。在修理过程中,曾伟为了将常备的修车工具撬棍扳直,到停放在与曹某修理店相邻的张起修车店前的铲车上扳,结果不慎从铲车上摔下受伤。之后,张起、曹雷等人通知了伤者家属并协助将曾伟送往医院救治。因伤情过重,曾伟于次日死亡。 曾伟去世后,其家属认为张起未尽到警示和提醒义务,且曾伟受伤后其未及时救助,故张起对曾伟的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要求张起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余万元。张起认为曾伟摔伤时其并不在现场,曾伟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行为的后果,且在曾伟摔伤后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救助义务,其与曾伟胜死亡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伟在铲车上扳直撬棍的行为系其自主行为,曾伟胜的死亡与其他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起在知道曾伟受伤后,和他人一起通知其家属并协助开展救治,已经尽到了道义义务,故依法判决驳回了曾伟家属的诉讼请求。(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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