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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斤重大头鱼酿命案 男子离奇死亡酒友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18 11:43: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土桥水库保安员捉到一条约12斤重的大头鱼,邀请朋友来吃鱼喝酒,不料乐极生悲,参与吃鱼喝酒的6人中,有一人喝酒后被夺去性命。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引发巨大争议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8年3月29日,宜州市土桥水库管理所保安员阮小庆在土桥水库,捉到一条约12斤重的大头鱼,拿到同事吴峰家。当天下午16时许在吴峰家一起吃鱼喝酒的有6人,分别为吴峰、韦富、陈平、阮小庆、马迅、张子安。晚上19时许散席,马迅把车子开到别镇政府大院内,张子安在车内休息,然后马迅便回家。次日早上8时许,马迅见张子安侧身倒在车内第二排座位上已死亡,马迅大惊,便报案。2008年4月2日,张子安的尸体被火化。 潘晓青等三个死者家属认为,马迅的行为与张子安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遂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迅支付244000元死亡赔偿金。 马迅辩称不存在谁对谁负有监护的责任问题,况且停车后张子安也没有任何不安全及生命危险的表现和异常,马迅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自己没有过错,没有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愿意给其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张子安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马迅没有义务、责任对张子安进行监护。张子安死亡原因不明,从而不能确认马迅的行为与张子安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死者家属关于马迅存在过错造成张子安死亡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但从维护社会的一般道德的角度考虑,马迅应适当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马迅补偿给死者家属25000元。 马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上诉人补偿给死者家属5000元。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张子安因喝酒过多未能下车的情况下,马迅应当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安全护送其回到住处或送至医院。其不作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马迅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过错责任。综上,马迅认为自己无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潘晓青等三人请求判令马迅支付244000元死亡赔偿金(即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20年),马迅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其应赔偿的金额为244000元×10%=24400元。对于潘晓青等三人在答辩中提出应改判上诉人马迅赔偿122000元的问题,因其没有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服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河池市中院遂改判:撤销一审法院该案民事判决;由马迅赔偿死者家属24400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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