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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看丢了金手链 不能举证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05-24 09:05: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于淑杰)   三个小姐妹传看金手链,传着传着手链不翼而飞,手链所有人李小姐遂将其三个小姐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一个传看的周小姐由于举证不能被判赔偿1800元。

    李小姐、王小姐、张小姐和周小姐都是从外地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家保洁公司打工的,几人平时住在一个宿舍,情同姐妹。今年春节回来后,李小姐带回了一条金手链,几个人拿她的手链互相传看,羡慕不已,李小姐没有在意。第二天,李小姐想起自己的金手链,可是四处找却找不到。李小姐便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价值1800多元的手链。

    法庭上,王小姐称她看完之后传给了其他人,张小姐说她看完之后给了周小姐,周小姐则说她又转手给了李小姐,但对此,李小姐不承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三名当事人相互传看李小姐的手链,当手链传到最后一个人周小姐的手中后,她说自己将手链交给了李小姐,却不能举证证明这一行为和过程,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周小姐向李小姐返还手链,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1800元。如果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拿手链的另有其人,周小姐可以向行窃者主张追偿。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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