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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90后少年相邀去抢劫 法网难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26 10:45: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三名90后小少年电话相互邀约去抢劫,在巫山一公园内劫得一男子手提包,将现金和手机拿后逃走。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晓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何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晓伟、杨晓电话邀约被告人何小华到巫山县巫峡镇望霞公园内实施抢劫。当天下午16时许,被害人万俊从天华超市的门市走到望霞公园内公路上时,被告人张晓伟、何小华、杨晓三人从烈士墓方向朝万俊走去,与其擦身而过后,被告人张晓伟突然转身用左手臂卡住万俊的脖子并将其按滚在地,同时被告人张晓伟将万俊身上的黑色手提包抢走,将手提包内的1100余元现金和一部飞利浦X500型手机拿走,并将手提包丢弃在公路边。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在巫峡镇水井湾下面将所抢的现金进行瓜分,所抢手机由被告人何小华使用。

    2011年1月23日,公安民警在何小华处将飞利浦X500型手机进行扣押后发还给受害人。2011年1月27日,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飞利浦X500型手机价值739元。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与受害人协商,代为退还了受害人万俊被抢的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伟、何小华、杨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受到法律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晓伟、何小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被告人杨晓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三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亲属主动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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