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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坠楼致伤 楼房主人是否该赔偿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1-05-30 10:09: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东庙乡农民唐毓明,受邀去装修楼房,不慎从脚手架上跌下致伤,楼房主人却不承担赔偿责任,唐毓明遂诉至法院索赔1.5万余元。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村民韦力壮于2008年3月,找到李中,请李中为其装修一栋三层楼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刮泥墙外墙每平方米9元,内墙每平方米7元,贴墙砖每平方米25元,计付报酬;由韦力壮负责提供原材料。至于李中如何组织民工和支付民工工资等事宜,由李中负责。 协议达成后,李中及唐毓明等6人共同到韦力壮家,为韦力壮装修房屋。5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唐毓明和另一名装修工站在脚手架上干活,脚手架木头突然断裂,唐毓明从两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0年1月14日,唐毓明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韦力壮赔偿唐毓明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257.10元。 在法庭上,原告唐毓明认为,被告与李中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与唐毓明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唐毓明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受伤,其本身也有过错。李中作为承揽方的负责人,对唐毓明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监管和指示不力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唐毓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力壮与李中、唐毓明、以及其他装修工之间的关系属承揽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法律特征,即:承揽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李中与唐毓明及其他装修工之间的关系属合伙关系。韦力壮知道李中、唐毓明等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其房屋装修交由李中、唐毓明等人承揽,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唐毓明的受伤,韦力壮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毓明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唐毓明请求赔偿项目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唐毓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动过程中自己不注意劳动安全,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毓明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52.70元。由韦力壮承担30%的赔偿责任,唐毓明自行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韦力壮赔偿唐毓明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645.81元(12152.70元×30%)。驳回唐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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