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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有前科不悔改 今又抢劫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1-06-08 14:5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何为亲)   广东省翁源县三名青年人,均有犯罪前科,在缓刑期或出狱后,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日前,三人被仁化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十年零九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浩朋伙同许瑞超、江金武等经商量后决定晚上去抢劫小车。当晚19时许,朱浩朋、许瑞超、江金武等人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两把水果刀、一卷透明胶到韶关火车东站乘坐出租车窜至始兴县城。当晚22时许,朱浩朋等四人在始兴县城车站旁物色到被害人钟某驾驶的一辆长安小汽车后,朱等四人以去韶关为由,与被害人谈好80元钱的车费乘坐该车去韶关。当行至仁化县大桥镇大桥村委会新村路段时,坐副驾驶室的许瑞超以尿急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停车。车停后许瑞超等人用刀威胁钟某,并用透明胶捆绑其手脚和封嘴后,抢走其身上的现金6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之后,由朱浩朋驾驶该车往韶关行驶,并将钟某抛在武江区西联镇甘棠村乡道边的垃圾堆处,然后驾车逃离韶关。小汽车和诺基亚手机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6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瑞超、朱浩朋、江金武无视法律,结伙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许瑞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朱浩朋、江金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江金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瑞超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前罪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千元,现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浩朋有期徒刑13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江金武有期徒刑10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8千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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