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男子持仿真手枪疯狂抢劫数位“的哥”
作者:林婷 黄志强 发布时间:2011-06-14 15:24:37
在福建省莆田市务工的四个小伙结伙通过暴力抢劫牟取“过年费”。他们在2010年大年二十七日手持大石块、仿真手枪、钢珠“全副武装”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的哥”11起,劫取财物16280元及手机16部。疯狂做案15天后落入法网。2011年5月10日,此案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公开审理。
谢志刚,36岁,10年前,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其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于2009年8月刑满释放。一次偶然的情况下结识了李华、吴彬。李华,33岁,在涵江区某企业打工。吴彬是90后青少年,初中毕业后便无所事事。谢志刚经常大方地请他们喝酒吃饭。渐渐地,三人便成了好朋友。 时间一晃,马上要过年了。他在莆田逛街时与以前的“老友”董伟相遇了。董伟,35岁,四川人,1997年曾犯盗窃罪入狱6个月。出狱后,于1998年认识谢志刚,俩人很快成为“哥们”。 谢志刚每天花天酒地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终于在花光所有的钱后,就有了“重操旧业”的念头。这次他的目标指向出租车司机。 2009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七13时许,他们在莆田十字街拦了辆的士,车开到苍林小学门口时,董伟下车,随手抄起路边一块很大的石头要砸车。“的哥”只好把口袋内所有的钱都给了他们。共计500多元现金及诺基亚手机一部。这二天,俩人共同作案2起,董伟分得劫取“的哥”财物620元及手机2部。 正月初四17点左右,他与李华在涵江区圆圈中国银行附近雇乘的士前往莆田。途中,谢志刚以“的哥”骗他是四川人为由对他进行威胁,并打了他一耳光,后找借口,抢走现金350元。当天晚上19时、20时、以及初五18时、20时、22时以相同的手法往返于涵江与莆田的出租车中大肆抢劫。这五次抢劫,李华共分得4520元及手机2部。 正月初七谢志刚与吴彬在莆田南门车站附近路边摊花了60块买了一把黑色仿真手枪及钢珠。11时许,俩人在莆田十字街骗雇的士前往涵江。途中,谢志刚拿出仿真手枪,往枪里装子弹(钢珠),俩人抢走“的哥”诺基亚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00元等物)后逃离现场。尔后,在正月初十凌晨4时、十一凌晨4时又用相同手法相继作案4起。其中吴彬分得劫取“的哥”财物3000元及手机4部。 正月十二22时许,民警接到原受害“的哥”的电话,称有二名歹徒正在一辆开往涵江四十米路方向的“的士”车上。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当场抓获谢志刚、董伟,并从谢志刚身上搜出仿真手枪、钢珠及赃物。次日上午,办案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涵江旧车站对面某游戏机室带走一名男子。通过盘问,从该男子口中得知另外二名歹徒的下落。于是,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在某游戏机室将李华、吴彬捉拿归案。 2010年12月21日,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法院认为:谢志刚、李华、吴彬、董伟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谢志刚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威胁被害人,其主观恶性、作用比李华、吴彬大,同时谢志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董伟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华、吴彬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作出以下判决:谢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吴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董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追缴赃款赃物退还各被害人。 来源:
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