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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上街途中突发病 同路人不救助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21 09:44: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项建华)
2011年6月2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被告王开成赔偿原告刘财生损失费2000元。
原、被告系同一自然村人,2011年4月1日被告邀同原告上街玩,在离安福县城一公里左右,原告突然昏倒在地,并出现口吐粘液等症状。被告见状后,一声不吭地离开现场。原告后被其它过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高血压引起中风,因抢救不及时造成偏瘫。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赔偿,遂于2011年6月1日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到原、被告住所地上门进行庭前调解,主审法官对被告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告知被告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义务,致原告偏瘫致残,其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耐心教育被告认识到自己过错,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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