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尊敬)
因不满老板拖欠工资,朱元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拒绝继续为老板打工,结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雇主李宁一怒之下将雇员朱元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了该案,判令朱元赔偿李宁各项损失1.5万元。
2009年12月,李宁与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国际煤炭运输业务合同,并雇佣朱元为驾驶员从事运输煤炭业务,李宁负责朱元所需办理的护照、护照签证等费用,并每月付工资5000元。2010年7月,因需要重新换发护照和办理签证手续,李宁安排朱元返回睢宁县等候,此间每月发给2000元生活费。后朱元以李宁拖欠其工资为由拒绝回到内蒙古从事货物运输,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宁雇佣朱元为驾驶员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双方因此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李宁应当按月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拖欠不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朱元如果解除雇佣合同,应当提前履行告知义务,未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朱元在李宁办完签证手续后,以李宁拖欠工资、生活补助费为由拒不到岗,迫使李宁重新办理护照、签证手续,造成一定的损失,朱元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案情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