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见外地同行抢生意 起意抢劫各自领刑
发布时间:2011-07-22 11:16: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景平)   2011年7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才发、李龙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木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8月31日,黄木根、李龙发、李才发以及杨文喜(在逃)、“冰兰”(在逃)分别来到桥东镇收购头发,中午五人在桥东集镇相遇,并同在一粉摊吃炒粉,恰巧一外地人常某骑着摩托车用扩音器叫收头发,从摊子边经过,其中一人说去敲他,结果五人都同意了。黄木根便对常某说自己有头发,问常某收不收,并要常某跟他们到家中去收,常某当即答应,便骑摩托车跟随被告等人往石滩方向走。常某于半路发现自己被黄木根等人的四辆摩托车两前两后夹在中间,觉得情况不对,便称不想收头发,并调头往回走。李龙发、李才发即骑着摩托车调头去追,当追至桥东镇席家加油站拐弯处,常某的摩托车翻倒在路旁,即往马路对面的小商店跑去。李龙发、杨文喜先后追上去斥问常某为什么要跑。常某欲拿起手机报警,李龙发见状后立即威胁道:“你报警,我就砸烂你的手机。”并用蔑片进行威胁。黄木根到现场后,见常某摩托车后面有个蓝布袋子,便解开绑袋子的绳子,将袋子绑在自己摩托车后面。尔后,黄木根等五人骑摩托车来到黄木根家,并称了一下布袋里的头发,重17.8斤。五人商量将头发先暂时放在黄木根家,待后再行处理。经鉴定,头发价值人民币97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木根、李龙发、李才发以暴力、胁迫手段共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对他们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