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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摔死 亲属起诉医院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7-27 10:36: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住院患者在医院上厕所时摔死,死者亲属认为医院护理不到位,窗户高度、卫生间门设计不规范且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导致患者摔死的原因,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10日龙跃扩因与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致伤后,到镇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4天后由一级护理降为二级护理。同月14日晚20时30分左右,龙跃扩由其妻文啓先陪同去医院卫生间上厕所,不慎于卫生间窗户处坠楼死亡。龙跃扩死亡后于同月18日在镇雄县泼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36800.00元,医疗费2300元,及块煤2吨。后死者三子女及死者母亲四人于2011年3月17日以镇雄县人民医院为被告,以医院护理不到位,窗户高度、卫生间门设计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导致龙跃扩坠楼死亡的原因为由向法院起诉,诉求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17725.66元。 经查明,医院在护理上是按照国家卫生部对二级护理患者规定每二小时巡视患者一次的规定进行的,医院卫生间的窗户高度距离地板砖贴面的净高度为0.92米,达到国家建设部对于窗子高度不低于0.90米的规定,卫生间的门朝外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诉讼理由与客观事实不服。镇雄县人民医院在该案中不存在监护不力和安全隐患的过错。故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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