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女孩在同居期间因意外身亡,女孩母亲向法院起诉女孩男友及其姐姐、姐夫,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7月16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女孩小青(化名)的男友黄强向小青母亲李阿娇支付补偿款25000元,驳回李阿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下半年,在外打工的黄强与小青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黄强姐夫刘志刚在江西省铜鼓县三都镇开办了一家小工厂。2010年11月23日,刘志刚将黄强安排在其厂子里上班,小青则一人住在县城刘志刚的家里。12月28日上午10点多钟,黄强的姐姐黄英回家发现门已反锁,遂拨打119求助,在武警战士的协助下打开了房门,却发现小青穿着一身棉毛衣裤倒在卫生间里,其身旁有一盆泡在水里衣物,房内充满了液化气的味道,经检验小青已死亡。公安机关对小青的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青母亲李阿娇认为小青洗澡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黄强、刘志刚、黄英具有过错,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志刚、黄英为小青联系工作并安排在自家居住,是基于亲情、出于好意对黄强和小青的帮助。被告刘志刚、黄英在家也一直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故不能认定其没有尽到普通人应尽的必要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被告刘志刚、黄英得知小青未上班后,立即从厂里赶回家,并在武警的帮助下打开房门,寻找到小青,整个过程用时两个半小时左右,应当认定被告刘志刚、黄英处理此事是及时而恰当的,不存在过错。小青因意外事故死亡,三被告均不在场,三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青是为了和被告黄强共同生活的目的住到被告刘志刚、黄英家并遭到意外的,应当认定小青是为了她和黄强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致死的。小青的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黄强应当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